陈杰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买卖纠纷
来源:陈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量:1716

答 辩 状

答辩人:罗某

被答辩人:马某

被答辩人:马小某,系马某丈夫

答辩人现就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购房人是罗某

1、答辩人罗某本是宁夏海原县人,属农村户口,购买被答辩人的房子的原因是想年老后搬来与儿子一起生活,能有人照顾。与此同时答辩人儿子、儿媳两人2006年准备结婚却没有能力购买房子,为了减轻儿子、儿媳的婚后负担,所以答辩人就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暂时借儿子儿媳居住,待他们有能力购买房子时再归还罗某。

2、被答辩人明确地知道购房人是答辩人,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2006年被答辩人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石油城某区某组某号楼某室的房屋卖给答辩人,并于某年某月某亲自补了一份《收条》给答辩人收条中明确注明“收到罗某房款10万元”。由此可知,被答辩人清楚地知道购房人是罗某。况且,被答辩人作为卖房人,收了谁的钱就应该知道是谁购买了房屋,购房人想把房子给谁是购房人的权力,跟被答辩人没有关系,也没有义务告诉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以此认为答辩人欺骗,没有任何依据!

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履行

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七年且已经支付完所有房款,只有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况且被答辩人对于该套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的买卖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且已经实现。

三、答辩人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答辩人购买涉案房屋后就将房屋暂借给儿子儿媳居住并照看。现在儿子儿媳已经有能力购买房屋且搬至某小区居住,而答辩人因暂时还不想来银川居住,就将涉案房屋出租。但时至今日,答辩人并没有收到有关被答辩人发出的任何《解除合同通知书》。

    四、被答辩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首先,涉案房屋的购买人是答辩人罗某。被答辩人要解除合同也应该向答辩人某提出,但答辩人至今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其次,被答辩人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发给了答辩人的儿子儿媳,而其儿子、儿媳只是暂借答辩人房屋居住的人,不是购房人,与本案无关。因此,被答辩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发错了主体,属于无效行为。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第二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第三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定的解除条件可以单方解除。而本案的被答辩人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既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也没有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本案答辩人罗某发出,因此,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不能生效。

    五、被答辩人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无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异议是的被通知的一方。而本案答辩人才是被通知的一方,现在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即被答辩人却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发出的解除通知有效,这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况且,解除合同通知书本身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被答辩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任何意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通知书本身有效无效都只是为了让合同对方当事人知道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意思,它的目的是为了解除通知背后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赋予通知本身相关的权利义务。因此,即使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也只有到达对方时才导致合同解除。而本案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先是没有解除的合法理由,后是没有到达被通知的对方当事人,当然是无效的!

    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涉案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七年,只剩房屋产权过户这一步。由于被答辩人不承认购房人是罗某,又以自己与单位约定在先为由不将房屋过户,导致了本案的发生。现在答辩人出尔反尔,既将房屋卖给了答辩人,也收了购房款,现又要求答辩人返还房屋,还不给答辩人任何补偿,其行为本就违反了一般人的行为准则,更是超越了一般人的道德底线,更是违约行为,却还要求答辩人返还享受的福利补贴,这显然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另外,对于答辩人住房期间享受的福利补贴,属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带条件。在被答辩人将房屋卖给答辩人之时就考虑到了石油城的房屋都具有这样的属性,因此,才高于2006的银川房地产市场价以10万元将房屋卖给了答辩人。而按照当时银川市区内的房屋价格,59平方米的二手房根本卖不了10万元。答辩人考虑到卖房人是儿媳妇的亲戚,交易安全有保证,再加上离儿媳妇上班地点近,也离自己的亲家近才购买了该房屋。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退还福利补贴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自2009年3月以后,因涉案房屋享受的福利补贴也由某石油勘探局直接打到被答辩人的卡上了,其后的各项水、电、暖及物业均是由答辩人自己交纳的。因此,更不存在答辩人无故享受福利补贴一事了。

    七、本案被答辩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答辩人罗某名下

答辩人罗某购买了该房屋后,2009年被答辩人就反悔了,要求答辩人退房。原因是其单位规定:职工可以将原来分的旧房子退回单位后重新分到新房子。于是,被答辩人逼迫答辩人退房,答辩人不退,被答辩人就到罗某儿媳的单位去造谣中伤,到单位闹事不成就又到罗某儿媳的父母那里哭闹,还不成就到答辩人住所去闹。被答辩人在此期间还将答辩人居住的此套房屋断水断电,以此驱赶答辩人。

综上,被答辩人的行为是丧失诚信的行为,依照本案购房合同的约定,应该履行将房屋过户给答辩人罗某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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