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律师亲办案例
降低子女抚养费案
来源:陈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浏览量:1927

如何降低子女抚养费

案情:李某与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某某,2011年离婚。签订一份《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刘某5000元抚养费,如果孩子生病后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李某另付。同时李某承担李某某所有的学习费用。后李某某失业,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抚养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上述约定的抚养费数额。

分析案情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李某已经失业,丧失了收入来源。且自己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刘某在另案中申请法院冻结,已经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无法保障,不得不变卖自己的个人财产以换取钱财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李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庭审经过:在案件开庭前,陈律师跟委托人收集了委托人失业并且收入减少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包括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借贷关系的证明,变卖财产的证人证言等。通过庭审,委托人被单位解雇的事实清楚,因收入减少而变卖财产的事实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但庭审后与法官的沟通中,陈律师发现,法官并不认为李某收入减少就可以成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主审法官认为,李某只是收入减少,但这只是暂时的,且李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未来收入也有可能增加。孩子的实际需要也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况且,李某与刘某对抚养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既然李某同意每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不赞成降低李某的诉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陈律师又查阅了大量有关降低抚养费的案例。陈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发现,仅仅以收入减少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中,被法院支持的比例很低。但陈律师发现,与上述不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唯一不同的是,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抚养费畸高,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五岁孩子的实际需要。因此,陈律师以此为突破口,通过与主审法院的多次沟通,提醒法官注意本案与其他案件的不同点,要求法官结合银川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标准以及五岁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本案由李某一人承担孩子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外加所有学费是否合理。

审判结果:最后,主审法院在陈律师的提醒下,通过向被告核实孩子的实际需要,发现孩子并没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也没有其他特殊需要。因此,主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认为刘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过高,超出子女的实际需要,也高出当地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支持了李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求。

小结: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比如收入减少,伤残或者疾病,因服刑等原因而无收入来源等来主张降低抚养费。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本来就不高,一方当事人仅以上述原因主张降低抚养费,法院支持的判例是很少。因此,就需要律师深度挖掘每一个案件背后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找出案件当事人的困难所在以及继续支付这样的抚养费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事实。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法官改变固有的审判思路,有效地帮助委托人实现其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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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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